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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钢物流园安置小区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审查意见书


发布日期:2008-2-22 

发布(不收费)地产招聘及新闻:0517-83090000 QQ:2190815


项目名称:淮钢物流园安置小区
 
建设单位:淮安市海鲁置业有限公司
 
意见书编号:20080001
 
 
 
淮安市房产管理局制
 
 
建设单位
淮安市海鲁置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曹玉君
联系电话
83939150
项 目
负责人
陈吉孝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83939150
移动电话
15851729788
项目名称
淮钢物流园安置小区
项目地点
北京路西则
项目用地面积
(㎡)
117339.4
项    目
用地性质
商住
建  筑
容积率
不得大于2.0
建筑密度
不得大于35%
建筑限高
不得大于80米
日照间距系    数
1:1.41
绿地率
不得小于30%
开发建设期    限
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
项目计划
开工时间
2008年1月
项目计划
交付时间
2008年10月
项    目
总投资额
(万元)
30000
资金来源
自筹
总建筑
面  积
(㎡)
 
234590
(不含地下部分)
 
其中住宅:213450,商业营业用房:18690 ,办公用房:    ,物管用房:710 ,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400,集中使用的车库:        ,其他公共配套用房:1340。
在住宅总量中,其中商品住房:83450,拆迁安置房:130000 解困房:   ,经济适用住房:   。
 
淮安市房产管理局审查意见
 
为了保持市区房地产开发总量平稳发展,保证该项目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管理的通知》(淮政发[2006]123号),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对该项目开发建设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第一条  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已提供了下列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待省建设厅批准)
(2)项目所在位置地形图;
(3)项目选址规划设计要点;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5%及以上的资金证明;
(6)环保审批手续。
第二条  本项目开发建设应满足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
本项目分二期开发,各期规模分别是:130000,83450平方米,计划交付时间分别是2008年10月。
允许本项目08年度开发建设130000平方米,并纳入市区2008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规模开发建设,超出的部分不允许在2008年度上市;批准在2008年度开发建设而没有开工的或未完成批准的开工面的,下一年度不安排计划,即使在下一年度开发建设的,也不批准上市。
第三条  本项目应满足规划控制指标和规划设计要求。
第四条  本项目住宅部分的套型面积和比例要求,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项目住宅设计要求
(一)本项目居住部分应按国标《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淮》(GB/T50362-2005)的规定进行规划、建筑、环境、装修的设计,并按照国家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进行认定。
(二)本项目居住部分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成套技术,依据《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作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选择适应本项目的住宅建筑与结构技术、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住宅厨卫成套技术、住宅管线成套技术、住宅智能化技术、居住区环境及其保障技术和住宅建造成套技术,并按照国家、省编制的住宅部品与产品选用指南,选定资源节约型的优质材料和部品.
第六条  本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工程质量标准。
第七条  本项目整体或分期交付使用时,应按《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管理的通知》(淮政发[2006]123号)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验收,并取得市房管局核发的《淮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  基础设施配套
(一)本项目应按规定要求建设必要的道路、绿化、路灯、环卫、地上
停车场、信报箱。
(二)本项目的各项供水、供气配套设施应实行分户计量系统,分户表安装在用户门外。
(三)本项目的供热应实行供热分户计量系统,分户表安装在用户门外,并安装温控装置。
(四)本项目的供电工程应严格执行江苏省规定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 11-2005)。
(五)本项目的通信配套设施应严格执行江苏省规定的《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DG32/J17-2006)。
(六)按规定建设有线电视等设施。
第九条  物业管理用房
(一)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单位按项目总建筑面积3‰~4‰的比例无偿提供,即不低于710平方米。
(二)开发单位按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开发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代管,并登记造册。若开发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时,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从所建房屋中扣留或者征用相应面积的住宅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面积和位置在项目总体规划方案中,应予以明确。
(四)按规定建立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第十条  公用设施配套
(一)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开发单位应按规划部门批准方案,负责建设并无偿提供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分别是160平方米、240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低于10万m2(含)的,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80m2,社区活动用房不低于120m2;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m2的,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2‰提供】。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产权属政府。
若开发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社区服务用房,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从所建房屋中扣留或者征用相应面积的住宅作为社区服务用房。
(二)项目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菜场和会所,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费用不得摊入其他房屋售价,产权属开发单位,可由开发单位经营,也可转让他人。
与每套住宅相对应的独立使用的自行车车库或储藏室,开发建设费用不得摊入其他房屋售价中,产权属开发单位,原则上应转让给本栋本单元的购房人,不得转让给本项目区域外的人。
集中使用的非机动车车库,开发建设费用可摊入其他房屋售价中,为业主共用停车位;机动车车库,开发建设费用不得摊入其他房屋售价中,产权属开发单位,可由开发单位经营,也可转让给本项目区域内的业主。
上述设施不论由谁经营,都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
在房屋销售时,应将上述公用设施的产权归属情况公示在售楼处和《淮安市网上楼市》网站上,并在销售合同中与购房人约定清楚。
(三)其它应配套的公共建筑应按规划要求建设。
第十一条  本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人防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在本项目开发建设中,建设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本意见书的各项条款。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局将随时检查本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同时也将本意见书的落实情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和项目交付使用的必查内容。
第十三条  本意见书内容(除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电话)公示在《淮安市房产管理局》网站(fgj.huaian.gov.cn)上,接受社会监督。
 
淮安市房产管理局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说   明
 
 
1、本意见书依据淮发【1999】21号文和淮政发【2006】123号文制定。
2、本意见书一式六份,发改委、规划局、物价局(由房管局转送)、建设局、房管局、建设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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