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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信报箱。
(二)本项目的各项供水、供气配套设施应实行分户计量系统,分户表安装在用户门外。
(三)本项目的供热应实行供热分户计量系统,分户表安装在用户门外,并安装温控装置。
(四)本项目的供电工程应严格执行江苏省规定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 11-2005)。
(五)本项目的通信配套设施应严格执行江苏省规定的《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DG32/J17-2006)。
(六)按规定建设有线电视等设施。
第九条 物业管理用房
(一)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单位按项目总建筑面积3‰~4‰的比例无偿提供,即不低于710平方米。
(二)开发单位按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开发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代管,并登记造册。若开发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时,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从所建房屋中扣留或者征用相应面积的住宅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面积和位置在项目总体规划方案中,应予以明确。
(四)按规定建立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第十条 公用设施配套
(一)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开发单位应按规划部门批准方案,负责建设并无偿提供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分别是160平方米、240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低于10万m2(含)的,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80m2,社区活动用房不低于120m2;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m2的,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2‰提供】。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产权属政府。
若开发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社区服务用房,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从所建房屋中扣留或者征用相应面积的住宅作为社区服务用房。
(二)项目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菜场和会所,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费用不得摊入其他房屋售价,产权属开发单位,可由开发单位经营,也可转让他人。
与每套住宅相对应的独立使用的自行车车库或储藏室,开发建设费用不得摊入其他房屋售价中,产权属开发单位,原则上应转让给本栋本单元的购房人,不得转让给本项目区域外的人。
集中使用的非机动车车库,开发建设费用可摊入其他房屋售价中,为业主共用停车位;机动车车库,开发建设费用不得摊入其他房屋售价中,产权属开发单位,可由开发单位经营,也可转让给本项目区域内的业主。
上述设施不论由谁经营,都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
在房屋销售时,应将上述公用设施的产权归属情况公示在售楼处和《淮安市网上楼市》网站上,并在销售合同中与购房人约定清楚。
(三)其它应配套的公共建筑应按规划要求建设。
第十一条 本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人防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在本项目开发建设中,建设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本意见书的各项条款。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局将随时检查本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同时也将本意见书的落实情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和项目交付使用的必查内容。
第十三条 本意见书内容(除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电话)公示在《淮安市房产管理局》网站(fgj.huaian.gov.cn)上,接受社会监督。
淮安市房产管理局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