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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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区规定,房屋首次租赁面积50平方米(土地200平方米)以上或年租金1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区公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公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公开招租;竞租人不足三家的由公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出租人确定最低限价后进行协议租赁。村、居委会房屋的公开招租须邀请村(居)民代表参加。公房一次性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三年以上的要报区公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五年以上报区政府同意。